法院认为
本案为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规定,邱某作为被继承人王某的债权人,王某的父母、妻子、子女未进行家庭内部析产,邱某有权依照上述规定提起代位析产之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析产的标的为王某死亡时从王某账户转到阿梅及子女名下银行卡内的款项合计40余万元。在王某与阿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案涉款项应认定为两人的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均等分割,各占50%份额计20余万元。因此,邱某提出确认20余万元系王某遗产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阿梅提出款项的一半属于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王某父母提出其养老金发放至王某账户、卖菜所得转入王某账户,现经查明,至2022年4月1日,上述王某的二个账户内合计仅31.34元的余额,且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8日的上述二个账户均无养老金收入及相关卖菜所得的相应交易明细,故上述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阿梅等人还提出办理王某后事的款项应从上述款项中扣除,但被继承人死亡后,办理死者后事的义务是其亲属,其所有费用支出属于被继承人亲属的消费支出,故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被继承人王某账户中存款的20余万元系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案件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