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子女孤老去世留下一套房,异母妹妹、同事之子、保姆争夺房屋归属(2)

2023-05-31 09:25  新闻晨报

老人同事儿子享有2/3产权份额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张老太与其妹妹生前未婚未育,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如其生前立有有效的遗嘱或遗赠,相关遗产应按照遗嘱或遗赠内容处理;如无有效的遗嘱或遗赠,相关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李先生提供的由张老太书写全文并签名、加注日期的遗赠符合法律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内容涉及处分张老太自己名下的产权份额部分应认定为其真实意思,应作为分割相应产权份额的依据。

但对其妹妹而言,遗赠内容并非亲笔书写,仅在张落款处签名,故该遗赠在形式上既不满足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亦不符合代书遗嘱一人代书、一人见证的要求,不是法定的遗嘱或遗赠形式,不应推定为其真实意思,因此分配方案对其名下产权份额不具有约束力。

卞某作为张老太雇佣的保姆,对张老太负有照顾、护理等合同义务,但无权据此享有遗产继承权,其主张张老太曾口头表示向其赠与房屋产权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综上判决房屋产权归李先生、张甲、张乙按份共有,其中李先生享有2/3产权份额,张甲、张乙分别享有1/6产权份额,张甲、张乙分别支付第三人卞某补偿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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