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什么是拟制血亲?拟制血亲如何形成?
在这起案件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继子和继女能否成为老丁的法定继承人。在案情简介中我们可以看到,理解"什么是拟制血亲、拟制血亲如何形成"是这个案件的关键法律问题。
首先,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条件,从而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
我国民法典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二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如何才能成立拟制血亲关系?答案是,只有受其抚养教育才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不包括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有关拟制血亲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重点关注民法典以下两个条文: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Q2
拟制血亲是否可以解除?
读到这里,很多读者可能会疑惑:亲属关系可以因为法律规定而成立拟制血亲关系,但是毕竟血浓于水,血缘关系隔不断,那拟制血亲关系是否可以解除或终止?
答案是肯定的,拟制血亲可以解除或终止。但拟制血亲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设定和确认而形成,存在不同种类,因此,终止的原因也有所不同。
首先是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终止:除可因为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以因为生父(母)与继母(父)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但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时间较长,则彼此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因生父(母)与继母(父)婚姻关系的解体而终止。
其次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终止:除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以因为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与被收养人的拟制血亲关系终止。收养关系解除的情形包括:当事人协议解除、因违法行为而解除以及关系恶化而协议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