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过程中,单位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最终,法院判决恢复陈女士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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