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环卫工上班时去世,因与单位签署《劳务协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3)

2023-04-27 16:25  潇湘晨报

根据王敏提供的一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出险通知书》显示,这份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为"渭南市临渭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律师: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后有正当理由即使离岗,应"视同工伤"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认为,按照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年3月17日[2010]行他字第10号):用人单位雇佣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王根堂虽然是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实际上并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在发生工伤后,即应当认定为工伤。而环卫工是在工作岗位上突感身体不适,然后选择回家,之后被送医后死亡。虽然死亡时不在工作岗位,但发病时在工作岗位上,本身,根据我们日常生活经验,疾病从病发、恶化至死亡有一个渐进的由轻转重的转化过程。从当事人感到身体不适,到被发现死亡,这一过程符合疾病发作的渐进性、连续性的特点,应视为该次发病的连续。

而且,对于职工死亡的时间和地点是否影响到工伤的认定问题,由于疾病突发所表现的症状有差异,而且,每一个人对疾病的感受和处理也不相同,所以,处置的方式必然会有所不同。那么,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后,有人选择坚持工作,也有人会选择休息或治疗。因此,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后,只要具有正当理由,即使职工选择了离开岗位进行休息,而不是选择治疗,或通过合理方式对突发疾病进行处置,包括休息等,都不应当与坚持工作区进行别对待,从而影响到对"视同工伤"的判断。

也就是说,关于突发疾病死亡地点是不是必须在医院或者必须在单位、以及是否必须就医并没有苛刻的规定,基于普通人对医学的认知能力,当事人在自感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其本人作为非专业人员对病情的严重性缺乏正确的判断,未直接去医院实施救治而选择回家休息并没有过错,不能以此丧失职工依法享有的因工伤亡获得社会保险救济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也仅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并无"立即送往医院"的规定。每个人对疾病的耐受力不同,当时面临的情况也不同,要求发病即马上就医甚至抢救,不符合日常现实情况,也必将使一部分应受保障的职工被排除在保障之外,这是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和任务相悖的。

所以在本案中,家属可以选择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等待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下来后再向单位寻求赔偿。如果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社局,要求认定工伤。工伤认定下来后,家属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赔偿的标准进行赔付。对于环卫工和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这虽然属于劳务协议,但超龄农民工在工作岗位上发生事故,依然会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劳务协议》不影响工伤认定。而劳动仲裁委多会以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该案,然后,劳动者再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赔偿的表现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