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既不能证明其在2021年4月14日至5月24日期间属于"因精神疾病发作、导致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的情形,也不能证明其在此期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鉴于郑**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在平台进行充值、打赏的行为属于合法有效的网络消费行为,郑某某请求判令微播公司立即返还充值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驳回郑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既不能证明其在2021年4月14日至5月24日期间属于"因精神疾病发作、导致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的情形,也不能证明其在此期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鉴于郑**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在平台进行充值、打赏的行为属于合法有效的网络消费行为,郑某某请求判令微播公司立即返还充值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驳回郑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