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房屋赠给女儿被低价卖出!随后遭对方恶意驱离(2)

2023-03-13 10:21  周到客户端

2019年10月,涉案房屋产权被转移到了金某名下。随后,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岳天搬离房屋。同时,岳天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岳夕与金某等的合同无效。

法院:有违公序良俗,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的一审法院认为,完成赠与后,岳夕为涉案房屋的权利人。但在赠与过程中,房屋实体并未移交给岳夕,岳天也并未放弃过对房屋的居住权。因此,岳天仍享有对该房屋的合法居住权。

同时,岳天对岳夕的赠与行为,是基于二人的父女关系而产生的。岳天已在该房屋内居住了20余年,且他处无房。在这种情况下,岳夕应当保障父亲岳天对涉案房屋的居住权,其处分权应当收到限制。

现在,岳夕在明知道父亲仍居住在房屋内,且他处无房的情况下,仍将受父亲赠与的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明显损害了岳天的利益。岳夕的出售行为具有恶意,有违公序良俗。

同时下家金某等人在明知该房屋内长期居住着岳天的情况下,仍贪图低价购买此屋,并在与岳夕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表明自愿承担劝退岳天的责任。可以证明,下家金某等人并非善意的买受人,他们的行为明显损害了岳天的利益。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岳夕与金某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一审后,岳夕等人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上海一中院认为,岳夕对涉案方式的处分权应受限制,其在涉案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与下家恶意串通和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金某等人的交易行为存在明显不合常理之情形。因此,一审法院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随后,金某等人又向上海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上海高院认为,金某等人在明知岳天居住在房屋之中,未实际看房的情况下,就以低价购入涉案房屋,并起诉要求长期居住在房屋中的岳天搬离,其购买行为并非善意,原审认定并无不妥。因此,金某等人的再审申请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