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溺水玩伴未救先后回家, 4小时未告知他人,家长索赔被驳回(2)

2023-02-08 14:52     大风新闻

朱先生在起诉状中称,根据警方笔录,5名当事学生中有人将果果推下水,且不及时救助果果,亦对家人隐瞒真实情况,错失黄金救助时间,以致果果死亡。

一审期间,五被告法定监护人及其律师辩称:果果是自己下水玩耍的,原告所谓"有人将果果推下水"完全是虚假陈述,与本案基本事实不符,案发时没有人推搡果果。

因5名被告均属未成年人,没有相应的救助义务和能力,因此5名被告在本案中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还有被告及其监护人称,果果溺水后,其曾和小军采取了将衣服绑在一起投向果果的救助措施,因此不应该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5日13时许,五被告结伴前往村子北侧的山沟下看山体塌方形成的小型堰塞湖。5人在该湖玩耍一会儿后,果果也来到该湖玩耍。果果跳入水中玩耍时溺水。5人中的3人提出离开叫人,其他两人随后也离开现场。但事发后,5人并未向他人告知果果溺水之事。

当天下午5时许,果果家人在寻找果果时经小军告知果果下落,便前往事发地点寻找到果果,经医院确认果果已死亡。经鉴定,果果系溺水死亡。

平凉市崆峒区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五被告的年龄均在9周岁至11周岁之间,其五人关于果果的死亡各个行为人的有无过错的事实陈述根本不足以采信,因其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关于果果死亡无论怎样陈述已超出了自己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本案事实不清,对五被告的民事过错无法厘清,故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2021年11月4日,平凉市崆峒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朱先生夫妻的诉讼请求。

重审:

法院认定5学生承担10%的赔偿责任,死者家属不服上诉

一审宣判后,朱先生不服,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平凉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2年4月13日,平凉市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朱先生将之前的申请赔偿数额由87万余元调整为92万余元。

崆峒区法院重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在玩耍时有人将果果推落入水的事实。但当果果入水后出现溺水的危险情形时,在场的5名小学生应该采取与其智力、年龄、行为能力等相适应的救助行为。法律并非苛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种情况下采取积极的、超越能力范围的救助行为,但及时向监护人、成年人求助,告知果果落水的行为属于本案中5名小学生认知范围。而5人在回到村子后却均未及时向他人求助或告知果果家人果果落水之事,故5人对果果溺水死亡的后果存在过错。

对5人应承担的过错比例,除考虑5人的行为外,还应综合考虑果果自身的注意义务以及监护人的责任。故法院酌定由5名小学生对损害后果承担10%的责任。因5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赔偿责任由各自监护人承担。

法院认定,朱先生主张的有效赔偿数额为76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1万元。以上共计赔偿86856.67元。

2022年12月9日,崆峒区法院重审判决:限5名被告的监护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86856.6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们对重审判决结果不服,已于2023年1月中旬向平凉市中院提出上诉,目前平凉中院已受理,我们正等开庭通知。"朱先生说,案发一个月后,果果的后事已处理。"这事对我们家人打击很大,果果的爷爷奶奶因想念孙子,天天以泪洗面。我和妻子也无心工作。"

警方:

确实不够立案条件,支持死者家属起诉

对于朱先生反映的警方不予立案以及"希望警方对果果的死亡给一个明确的说法",2023年2月7日下午,当地警方相关人员称,果果的死亡确实不符合立案条件,"我们当时就建议他提起民事诉讼"。

警方下发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对于朱先生提出的"有孩子涉嫌将果果推到水里"说法,该民警称,一是这种说法没有证据,二是涉事小学生均未满12周岁,就是有人涉嫌推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案发后,我们积极协调5名小学生家长与朱先生就善后事宜进行协商,希望能从经济上给予死者家属帮助,从心理情感上给予死者安慰,但协商结果并不理想。"

该民警称,他们支持朱先生通过诉讼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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