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工资还有附加条件?法院判了!(2)

2023-02-03 17:10     人民网

该公司表示不服裁决并诉至法院,认为马某是主动提出的离职,所以不应该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认定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向马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那么公司需不需要立即支付马某的欠付工资?公司认为协议上已明确规定了附加条件,等欠付公司的钱款到账后再支付剩下的工资。这种协议有效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无故克扣或者是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虽然马某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签订过协议书,确认附条件地给付工资,但是这个所附条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无效的。

法官提醒,只要涉及工资发放,任何形式的附加条件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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