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临终前突立遗嘱将财产留给一子,其他子女提出质疑,法官从遗嘱字句中发现不妥……(2)

2023-01-17 14:15  周到客户端

代书遗嘱存在瑕疵

本案的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沈老太入院时已大小便失禁、神志不清,病情危重。仅隔3日后,即于深夜立下遗嘱,在沈老太病情尚未明显好转的情况下,难以得出沈老太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和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结论。

此外,代书遗嘱应由遗嘱人当场口述遗嘱内容,代书人负责对口述内容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必须全面、完整地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不得加入代书人自己或他人的意思。观遗嘱全文,不仅有"动产"、"不动产"、"承租人"等法律专业用语,甚至还有补偿协议的全称、继承人的身份证号码等非常详尽的内容,这显然与沈老太的文化程度不相匹配。

此外,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是代书遗嘱必备的形式要件。而本案中,遗嘱人一栏仅有一枚指印及"十"字符,无签名和落款日期,在形式要件上存在瑕疵,应通过其他方式加以弥补。录音录像虽并非代书遗嘱的必备条件,但对于身患重病,没有读写能力等情况的遗嘱人 ,是增强代书遗嘱的重要补充条件。在有条件录音录像的情况下不进行录音录像,是对补强遗嘱有效性的自动放弃,难以免处人们对遗嘱的真实性的合理怀疑。

遗产最终按照继承法处理

最终,徐阿四提供的代书遗嘱被认定无效,沈老太的94万余元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考虑到小儿子徐阿四长期与沈老太共同生活,对母亲照顾较多,酌情多分。而长子徐阿大和母亲因征收产生矛盾,互不往来,其对母亲的照顾少于其他子女,酌情少分。

一审判决后,徐阿四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上海市二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阿四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