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调岗被解雇要求公司赔偿3万元 法院判了(3)

2023-01-15 15:16  每日经济新闻

第三,调岗前后,双方一致认可,薪资没有变化,表明公司的调岗并未对蒋某某的经济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第四,调岗前后的岗位性质均为管理类,也不存在蒋某某无法适应新岗位的问题。

综上,蒋某某以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及代通知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蒋某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蒋某某不服,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涉案调岗并非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具有强迫性、刁难性、侮辱性,是借调岗变相地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法院依法改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赔偿金30612元;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法律不禁止企业实施合法的调岗,但应满足两项要求,一是符合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关于调整工作岗位的约定、规定,二是岗位调整应当具有合理性。

本案中,涉案劳动合同明确"因用人单位需要,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岗位",且公司安排蒋某某的前后岗位均是管理岗,薪资待遇并无变化,故涉案蒋某某岗位的调整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经三次催促,蒋某某无故拒绝涉案岗位调整,未到新岗位工作,不履行劳动义务。公司据此通知解除与蒋某某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妥。

综上,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