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调岗被解雇要求公司赔偿3万元 法院判了(2)

2023-01-15 15:16  每日经济新闻

4月10日,公司向蒋某某发送《通知》,催促蒋某某在2021年4月12日赴新工作岗位工作。蒋某某再次提出异议,并未到新岗位工作。期间,蒋某某一直在原工作办公室坚持考勤打卡。

2021年4月29日,公司向蒋某某发送《通知》,决定与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蒋某某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仲裁委未支持。

因此,蒋某某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30612元等。

一审、二审:公司解除合同合法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具有合法性,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公司对蒋某某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经审查,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原告的岗位为管理岗位,因用人单位需要,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岗位。"

第二,公司对蒋某某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具有合法性。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岗位系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裁撤了蒋某某原工作部门。在此情形下,蒋某某要求留在原工作岗位继续上班的想法显然丧失了现实基础。换句话说,在原部门被裁撤的情况下,公司对蒋某某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的理由正当,具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