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辩称,三金及钱财都是恋爱期间赠与的东西,不应返还。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给付的三金与钱财,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属于彩礼,双方分手后应返还。故依法判决被告李女士向原告王先生返还10000元并向原告返还70余克三金的同等价款。@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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