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陈先生气愤的是,事件发生前后,老人的监护人始终不肯露面。"老人有一个儿子,但是我一直都没有联系上他,直到现在我没有收到任何道歉,或者有人来和我协商处理这个事情,对方的态度就是不愿意管。"
20日,新黄河记者也多次尝试联系老人监护人,均未能与其取得联系。
车主查看监控后报了警
"年龄不是违法的理由"
陈先生坦言,维权的6个月的时间里,自己承受了巨大的压力,面对舆论旋涡中的不同声音,他被迫搬离了小区,维权成本也早已远远大于实际损失。
其间,也有人劝他不要"较真",但陈先生想不通,既然老人有监护人,为何要逃避责任。"是人都会犯错,但犯错后要有基本的态度,车损这些东西,都可以沟通协商。"陈先生说。
"年龄不是违法的理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事情发展到现在,我代表的已经不是我个人的利益了,而是同类事情背后所有受害者的利益。"陈先生说,此类事件其实并不少见,很多维权者因为程序、时间等问题,不得不放弃,但他始终相信法律会还受害者一个公道,这也是他一直坚持追究责任的一大原因。"我希望通过这件事,提醒更多人,一旦自己的权益被侵害,要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陈先生告诉新黄河记者,12月19日,他从负责其案件的警方人员得知,法院已下达逮捕令,"老人目前被关押在看守所。"
对此,新黄河记者致电相关警务人员,其表示具体情况不便透露。"具体还是得问一下法院那边。"随后,记者多次致电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电话均未接通。
律师:老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对于此事,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在接受新黄河记者采访时表示,老人推倒他人摩托车,涉嫌寻衅滋事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前罪主观动机是寻求刺激,无事生非,具有随意性,侵害对象不特定,后者一般是由某种纠纷引起,比如在报复心态下故意毁坏财物,有较强的目的性,侵害对象较为特定,两罪有一定重合之处。"
蓝天彬表示,要调查该老人当时的动机,以及此前是否有此类行为,是否造成较大损失,是否情节严重,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寻求刺激无事生非的情形,有可能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规定,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蓝天彬律师表示,该老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同时,老人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老人有财产,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老人的监护人赔偿。"
山东争渡律师事务所黄西文律师对此持相同观点。黄西文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黄西文说。
"另外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老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其当时的精神状态等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