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两名女生自愿退赔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共10万元,并得到了王某的谅解。
经审查,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在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手机银行并以刷脸认证的方式帮助转移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认为,徐某主动投案,属自首,胡某到案后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此外,由于两名被告人均为在校学生,是初犯、偶犯,积极退赃退赔,且认罪悔罪,因此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此外,对胡某和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