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本案系遗嘱继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但订立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老刘生前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以及百年后的抚恤金、丧葬费均由小刘继承,而其妻王某不能继承任何财产。从老刘所订立的遗嘱内容来看,老刘不仅将不属于遗产范围的抚恤金、丧葬费予以处分,又未给其已年满六十周岁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妻子王某保留必要的份额,该遗嘱不仅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亦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