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与前妻育有一子小刘,在与前妻共同生活期间老刘购买了多处房产,前妻去世后老刘与王某结婚。王某一直居住在老刘所购买的一门面房内,婚后的第九个年头,老刘立下有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老刘认可该遗嘱的内容并在遗嘱上签字。
老刘去世,其妻王某此时已年满六十周岁,且无固定的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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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因为老刘财产的继承问题,儿子小刘与继母王某产生纠纷,遂以王某为被告提起诉讼。小刘拿出老刘所立遗嘱,要求确认老刘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判令王某搬离所居住的房屋,并判决该房屋归小刘所有。
小刘提交的老刘所立的遗嘱显示,老刘的现有财产以及百年后的抚恤金、丧葬费均归儿子小刘所有,不给妻子王某一分。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老刘所立遗嘱无效,判决驳回小刘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