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刮伤农妇致其十级伤残,保险公司被判赔偿13余万元(2)

2022-12-02 17:14     现代快报

当日,毛某被送至当地某医院入院治疗,行入院急诊行清创+骨折复位内固定+血管神经肌腱+关节囊修复术,于2021年3月9日出院。2021年5月9日,毛某再次住院治疗,行第2掌骨内固定取出+示指近中节指间关节清理、冲洗、引流术,于2021年5月22日出院。

△ 受伤的农妇

后经司法鉴定,毛某因外伤致右手开放性损伤、右食指近指间关节完全脱位伴撕脱骨折、右第2掌骨远段骨折、右中指中节指骨远段骨折等,遗留右食、中、环指功能障碍,为十级伤残。

另查明,农场购买的无人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总额60万元的航空无人机第三者责任保险,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未记载无人机情况,是否是其公司承保的无人机无法确认。同时认为该事故系无人机喷洒农药时遭到原告的阻挡,才导致飞机坠落,从而导致原告受伤,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责任。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农场购买的无人机在喷洒农药作业时,致使毛某受伤入院治疗,该侵权责任应当依法由无人机所有权人承担。因该无人机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航空第三者责任险,故该案的赔偿责任应当先在投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理付。保险公司对是否由其承保的无人机发生该事故存疑,且认为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但根据现场照片和公安机关的接处警登记信息,侵权无人机型号信息与投保单上的无人机信息均一致,且该农场仅有一台无人机。另无人机系空中作业,毛某当时在油菜地劳动,不同空间维度情况下毛某并无阻挡无人机飞行的过错和行为,故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均不予采信。综上,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至12月1日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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