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属于社保欺诈骗保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骗取社会保险的行为主要体现为以下八种情形:
1、虚构劳动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2、隐瞒、编造病史,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以及其他虚构社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3、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丧失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未如实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4、虚构劳动关系、谎报工伤事故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帮助;
5、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
6、将本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交给他人,供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7、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材料,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服务项目和金额,骗取社会保险专项费用支出;
8、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二、实施欺诈骗保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责令退回并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若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谎报工伤事故等伪造或变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相关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3、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28个部门于2018年5月22日印发的《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骗取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被列入失信名单,同时失信信息进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多部门进行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