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领证后又与他人办婚礼同居,法院:重婚罪!律师解读→(2)

2023-09-27 17:22  光明网

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有:小华和小丽的结婚证复印件、微信和抖音聊天记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等,证实小华与小丽属于自由恋爱,并于2022年7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的事实;小丽母亲、化妆师等人在网络平台发布的照片及视频截图,证实小丽与小明举办婚宴酒席,后在租住的房屋共同居住的事实;小华与小丽的聊天记录,证实小丽在小华提出离婚后,小丽让小华不要离开自己,不要和自己离婚等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小丽有配偶而与他人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其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应予惩处。自诉人小华起诉小丽犯重婚罪,起诉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2023年6月27日,一审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小丽有期徒刑六个月。

男女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一审宣判后,小华、小丽双方提出上诉。

小华上诉提出,原判对小丽量刑过轻。小丽及其辩护人则提出,小丽与小华是被迫登记结婚;小丽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较小,恳请二审法院判处无罪或非监禁刑。

二审期间,小华、小丽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西宁中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小丽犯重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示证、质证并予以确认,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西宁中院亦予以确认。

西宁中院认为,本案在案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小华与小丽之间存在被胁迫的婚姻,依法登记的婚姻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诉人小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举办婚礼,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上诉人小丽的上诉理由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