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17岁少女玉米地被害,凶手淡定回家吃饺子,一条丝瓜成破案关键!

2024-07-01 13:24  头条

说起玉米地很多人都会想起《红高粱》,其实在北方之所以男女偷情大多选择在玉米地里,很大部分原因是玉米秸秆高,能够遮挡实现。只不过在现实生活中,高耸的玉米秸秆,却成了犯罪分子作案的绝佳掩护。


2013年8月,内蒙古通辽市发生了一桩骇人听闻的凶杀案,17岁少女在玉米地里被奸杀。警方靠DNA比对锁定了嫌疑人,发现凶手竟然是附近某农家乐的厨师。当警方询问凶手作案动机时,凶手的话却令人愤怒不已:她太美了,我没忍住。

时间回到2013年8月24日,正好是周末,17岁的女孩小晴从学校回家。奶奶看到孙女回家欣喜不已,做了许多好吃的饭菜。吃完饭后,小晴准备出门,当时谁也没想到意外会发生。毕竟小晴在这里生活了十多年,乡间小路她闭着眼也能走完。

可24日当晚十点多,小晴却依旧没有回家。父母心急如焚,最终决定报警处理。民警接到报案后,在村子附近开始地毯式搜索,最后在一片玉米地里发现了小晴的尸体。被找到时,小晴正衣衫褴褛地躺在玉米地里,身上多处刀伤,甚至有被侵犯的痕迹。

法医对其进行尸检后发现,小晴死于失血过多,生前的确遭受了侵犯。根据死亡时间推测,应该是8月24日下午,案发地正是玉米地。在小晴尸体附近,民警还找到了一个丝瓜以及一排摩托车印,这给警方破案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方向。


附近种植丝瓜的农民并不多,只有一家农家乐种了不少丝瓜,而农家乐里就停着一辆红色的摩托车。经过比对民警发现,这辆摩托车和案发现场的车印吻合。从监控里得知,8月24日下午,农家乐的厨师李某曾骑着摩托车出门。

种种迹象表明,李某很可能就是凶手,但没有确凿的证据,警方也不能擅自抓人。为了指控李某,民警从小晴的体内提取了凶手的体液,并与李某的DNA进行比对,结果发现体液和DNA完全一致,这就说明李某就是凶手。

在掌握了铁证后,警方立刻对李某实施抓捕,经过李某坚决否认是自己杀害了小晴,但铁证如山,他的狡辩根本没有任何依据。眼看无法脱罪,李某终于承认自己毁了小晴清白后,为了灭口将其残忍杀害。

原来案发当天,李某从农家乐摘了一个丝瓜,准备带回宿舍。骑着摩托车路过玉米地时,发现孤身一人的小晴。李某是黑龙江人,在通辽打工多年,妻子一直在老家。寂寞难耐的李某看到小晴的长相后起了歪脑筋。


他确定附近没人后,停好摩托车,将小晴拖到玉米地里实施了侵犯。小晴挣扎无果只能放狠话,说自己回去就报警,要将李某抓去坐牢。李某担心事情暴露,干脆一不做二不休,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将小晴残忍杀害。

直到小晴停止呼吸,李某才意识到自己酿成大错,胆战心惊的他连忙逃回宿舍,连丝瓜都忘记带走。结果丝瓜和地上的摩托车印,给警方提供了破案线索,也让民警锁定了李某就是犯罪嫌疑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李某先后构成了QJ罪和故意杀人。为满足自己内心的欲望,李某在玉米地里对小晴实施了侵犯。犯罪过程中,小晴有明显的抵抗行为,因此李某属于违背妇女意愿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构成了QJ罪。

而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小晴虽身亡,但却并非在被侵犯的途中遇害,因此李某不属于QJ致死。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未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自然终结。剥脱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刀砍、斧劈、拳击、枪杀等,也可以是不作为。


案例中的李某为了掩盖罪行杀害小晴,其动机是杀人灭口。不同的杀人动机,对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影响,但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司法实践中,基于报复、奸情等动机杀人,属于杀人的常态,不能成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杀人灭口属于卑劣动机,一般法院都会从重处罚。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手段残忍,情节恶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且不能主动供述罪行,应从重处罚。

最后法院决定对李某数罪并罚,因QJ罪李某被判七年有期徒刑,因故意杀人罪获死刑,一并执行后法院决定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个罪该万死的杀人犯,终于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小晴的死让人悲痛不已,但同时也告诉了所有女生,独自一人在外时一定要有一颗防备之心。尽量不要去偏僻的地方,否则意外发生后连自救都无法完成。倘若小晴没有一个人去玉米地,就不可能遭遇这桩悲剧,就算遇到坏人,她也有求救或自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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