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IC PHOTO
高院裁定:
驳回再审申请
王小妮仍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主要是以下两个问题--
●关于公司在办公室安装监控摄像头是否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
从公司开除王小妮的《通知》内容可看到,公司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是保证工作场所人、财、物的安全,且安装的区域是多人工作的公共场所,且安装的位置通常在墙角上方,属于普遍公司正常行使用人单位监管权,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无不妥之处。王小妮主张摄像头位于其头顶,易于拍摄到其隐私,但就其提供的照片等证据来具体分析,无法支持其上述主张,一、二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正确。
●关于王小妮是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
虽然劳动法等法律明确保护劳动者利益,但劳动者有义务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依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王小妮为躲避监控坚持在工位上撑伞十多个工作日,期间,公司人事经理两次与其沟通,两次发送《警告信》。王小妮仍我行我素、拒不改正和服从管理,作为中层管理干部,其行为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更给其他员工造成了不良的负面影响。二审法院认定王小妮的行为属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情形并无不妥,公司据此解除与王小妮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合理。
王小妮诉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理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