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休产假被扣绩效工资提起上诉,法院:应补足绩效工资19740元(2)

2023-11-16 10:17     福建高院

法院审理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应当不变,且产假期间女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劳动者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该科技有限公司以林某产假期间没有工作业绩而不向林某发放绩效,实际已降低了林某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综上所述,该公司应向林某全额发放工资结构变更后的绩效工资19740元。

法官说法

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是女职工特殊保护的重点时期。产假期间的工资,因涉及与生育保险的衔接,成为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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