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银行内存了64万元,银行卡内余额被先后五次转走(2)

2023-06-24 19:21     宝鸡政法

银行方面认为:

1、银行有义务保证储户的存款安全不假,但并不是说只要储户的钱丢失,都由银行赔偿,正如张先生所言,银行卡一直在张先生手中,那么很有可能是张先生不好的用卡习惯,导致银行卡被复制,所以责任方在张先生;

2、张先生办理银行卡时,签订的办卡协议明确说明,挂失必须到银行卡,所以银行并不存在过错;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张先生的诉求。

民法典第113条规定,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在这个案件里,张先生的卡内余额被盗刷,其本质上是财产权受到了侵犯。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判断银行是否应当赔偿,主要是判断银行和张先生哪一方存在过错。

首先,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张先生在将钱存到银行的那一刻起,银行就义务保证张先生的存款安全,而不能将这种责任转嫁到储户张先生身上,现在发生这样的事,说明银行的系统存在漏洞,故银行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张先生作为储户,在面对银行卡被盗刷时,先是拨打打电话,而后立刻驱车前往银行,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

银行虽然称是张先生的用卡习惯导致了银行卡被复制,但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故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最终认为,银行方面存在责任,应当赔偿张先生的64万元。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