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聚餐饮酒过量死亡,能算工伤吗?(2)

2023-10-28 18:11     现代快报

而人社局认为,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组织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开展拓展活动,具有明显的休闲娱乐性质,活动结束后又聚餐饮酒,其间如职工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不属于因公外出期间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赵某死亡原因为过量饮酒致乙醇急性中毒,其饮酒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聚餐饮酒后死亡,符合过量饮酒致乙醇急性中毒死亡,并非突发疾病死亡,且公司组织的聚餐明显具有休闲娱乐性质,聚餐饮酒也非履行工作职责,不属于工作原因,故人社局所作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遂判决驳回赵某父母的诉讼请求。赵某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员工在开心聚餐、享受生活时,文明适量饮酒,有利于放松身心、增进感情。但作为聚餐共饮人,饮酒过程中也要履行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不进行斗酒、罚酒、劝酒等强迫饮酒行为,聚餐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履行一定的照看、护送、送医等义务,避免聚餐人酒精中毒或者发生其他意外。如果用人单位或者聚餐共饮人未尽到上述合理义务,可能因此会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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