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报警称遭强奸,为10万元改口“情人关系”,浙江法院:犯包庇罪(2)

2024-06-13 18:02  潇湘晨报

关于这起案件的细节,多份判决书中有载明。

潇湘晨报记者检索发现,赵某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20年5月11日凌晨3时至5时间,赵某驾驶白色宝马轿车,搭载被害人小胡至龙港市,将车辆停妥后,违背被害人小胡的意愿,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将小胡按倒在车辆后座上,与小胡发生性关系。

在法院审理阶段,赵某为了证明自己不是强奸,曾供述小胡愿意卖淫,在收取嫖资后又以遭强奸相威胁以索取更多财物。

但法院认定该辩解不可信。法院认为,录音与转账记录显示,被害人小胡质问赵某为何要强奸她,时间是5月11日凌晨4时37分,当时赵某亦承认小胡系被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说法。若赵某供述属实,则小胡同意与赵某发生性关系到质问赵某强奸,相隔时间仅数十分钟,且质问的时间在支付嫖资之前,按常理,正常的嫖娼被当面诬陷为强奸的反应应为愤怒,而非赞同诬陷人的说法。赵某转账1500元给小胡的时间是当日凌晨4时58分,系小胡明确否认系卖淫嫖娼关系之后,转账4000元给小胡的时间是当日凌晨5时29分,系小胡报警之后,显然该1500元中没有所谓的800元嫖资,而小胡被强奸后收取赵某钱财的行为也不影响对赵某强奸行为的认定;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5月11日案发当日凌晨0时47分,小胡在赵某向她询问时明确表示不出台(指卖淫),结合证据,不难看出,小胡与赵某发生性关系并不是自愿的;事后小胡在10万元的利诱下,到公安机关翻供称自己与赵某系情人关系,从一个侧面也证明了小胡与赵某发生性关系是不自愿的。

赵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而因为此前在公安机关虚假陈述,小胡也被法院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