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小学6年级11岁女生,被同学和几名外校学生、辍学少年带往县城一家KTV,之后遭到多人施暴,视频被发网上
近日,河南某小学6年级11岁女生小丹被一名已转校的女同学叫到KTV包厢。被5女4男全身扒光,强迫小丹跪在地上,用皮带等物品对小丹进行殴打!更令人发指的是,一名辍学少年还对小丹实施了性侵!事后还有人将侮辱小花的视频发到网上。

小花今年11岁,在当地某小学读六年级。事发当天,一名已经转校的女同学将小花约出去玩。
女同学将小花带到当地某KTV包厢后,被强行脱光衣服,并被威胁跪在地上。随后5男4女等9人,轮番通过用酒倒头、用皮带等物品,殴打、侮辱小花。
期间,有一名未满15周岁的辍学男子还当众强奸小花。事后竟然还有人将侮辱小花的视频发到网上,且当时有人还将小花的手机抢走,拿去卖掉。
据了解,强奸小花的男子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据小花的母亲杨女士称,从去年10月开始,该男子就侵犯过小花,之后还以家人性命威胁小花不许乱说!
杨女士还表示,小花目前已经无法上学,经常半夜醒来,又哭又笑!夫妻俩非常担心女儿的情况。
目前,当地警方回应称,已将包括强奸小花在内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并已依法刑事拘留。更让杨女士生气,涉案人员的家长没有一个站出来道歉的!
1、真是骇人听闻!小小年纪竟然敢做出如此无法无天的事,无论这些人的家长道不道歉,已经不再重要了!既然家长教育不了,那就让法律出手教育吧!
2、那么这些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呢?
首先,本案被害人小花,未满14周岁,刑法评价为儿童,因此,他们将小花的衣服脱光后实施侵害的行为,一律评价为猥亵儿童罪icon,这一点要有所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在公共场所实施此行为的,应当定性为当众情节,并根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的猥亵儿童罪,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调一点!虽然是在KTV包厢内,但KTV是公共场所,且门是有玻璃的,在司法实践中,定性为当众!
也就是说,仅凭这一条罪行,涉案人员处5年以上。
其次,刑法对于未满14周岁儿童实施特殊保护。即无论当时小花是否反抗,即便是自愿的。一律以强奸罪定性处罚。且也应当以"当众"情节论处。
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10年;如有当众或者其他恶性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再次,强行抢走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icon,至于行为人抢到财物后到底是自己使用,还是拿去变卖,均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处罚。
刑法第263条明确规定,构成抢劫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最后,只要行为人已满14周岁的,有一个算一个,均应当刑事处罚,且将数罪并罚。
刑法第17条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八种特定犯罪情形下(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icon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而言,刑法讲究共同犯罪,即便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只要为他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或与他人合谋实施犯罪行为,一律以共犯论处。只是在量刑时将会以各自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来具体区分而已。比如说,将小花叫到KTV的女同学,就是共犯。
具体到本案中,通过警方回应有多人被刑事拘留来判断,除了未满15周岁实施强奸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外,应该还有多人是已满14周岁的。
当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无论是哪一条罪名,都会从轻或减轻减轻处罚。
这里需要提醒杨女士的是,既然犯罪嫌疑人的家长都不愿意主动道歉,那就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这些人的家长承担其监管过失而造成的民事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