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用水泥封掉为婆婆买的寿穴,并抹去墓碑寿名,法院:恢复原状,并支付老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2)

2023-12-21 09:18  九派新闻

法官说法

顾丹丹 浦东法院周浦法庭法官

一、关于购墓、立碑行为的认定
子女在父母亡故后应当妥善安葬、安置父母的遗体或骨灰,这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赡养义务的延伸。

子女在父母亡故后,为父母购置墓地(包括为健在的父母一方留作合葬的寿穴),其目的是通过公墓内的墓地等妥当场所,长久稳妥地安置父母的骨灰,以利今后祭祀、悼念。因此,购墓、立碑等行为作为一种民间习俗,符合我国传统伦理的一般观念,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可以纳入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公序良俗的范畴。

二、认定墓地使用权时应考虑的因素

因该墓为三穴墓地,原墓碑文字已清楚表明系争墓地系王老太及老公、大儿子的合葬墓地,足以证明系争墓地的使用人是王老太及老公、大儿子。上述使用人、用途均是特定的,一般情况下即具有排他性,小儿媳无权擅自处置。

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考量

墓地、墓碑系一种特定物,其使用权有其特殊性,具有特定的人格象征意义。在相关使用权利益中,既有用于安置死者骨灰等具体的使用价值,具有一定的财产性利益,也有生者祭祀、悼念已故亲人等精神慰藉方面的用途,含有强烈的善良情感因素。同时,例如本案当中的合葬墓地,更蕴涵了在世的人希望百年后能与配偶、子女合葬在一起的美好愿望。显然,本案中胡某的行为,侵害了王老太对配偶、子女的情感利益,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