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殴、侮辱同龄少女,海南万宁5名未成年人获刑(2)

2024-05-21 11:19  法治日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某、卓某、杨某、黄某、符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强制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万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施某、卓某、杨某、黄某、符某为发泄情绪,结伙采取殴打、脱衣服、拍视频等方式,在公共场所当众对被害人实施侮辱,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判决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卓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符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承办法官指出,侮辱行为是指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以外的、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淫秽下流的、伤风败俗的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是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而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实施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以及多次实施等情节恶劣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更大,社会秩序受到的破坏更大,应当给予更为严厉的惩处。

"本案中,一些未成年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行为辨识能力及控制能力较弱,又受不良作风环境影响,对他人实施该类行为以达到泄愤目的。该类行为的实施不仅违法,更有可能涉及犯罪,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严重损害,应该及时制止。本案判决再次重申了侮辱行为的违法性,同时提醒有关部门、学校、家庭要更关注未成年人作为此类行为实施主体的现象。"承办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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