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说,母亲本来就身体不好,现在更是每天气得睡不着觉,身体状况堪忧。而自己甚至都不敢回家了,"不敢抬头做人,觉得每个人看我的目光都不对。"
李先生说,此事的发生,让他羞于面见孩子。他与前妻离婚,目前是单身状态,这事发生后他"臭名远扬"以后还咋找对象?。
李先生说,自他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以来,对方曾托人找他希望协调解决此事,但他都没有答应,"我不会和解的!"
针对警方的做法,记者采访了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他表示公安机关在对外公示违法犯罪信息时应当注意合法性和道德性的问题。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而《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四条则规定,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付建说,从法律角度分析,我国许多法律都十分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具体体现在文书的公开、宣传的化名变音处理等;从道德角度分析,任何人都享有隐私权和名誉权,不希望自己的社会评价被降低。公安机关在对外宣传时应当注意尺度,尊重人格尊严,尤其是像此案中这样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便"先斩后奏",不符合程序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行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维稳和保障人民生活安全,如果行政执法过度强化,将可能侵犯个人的人权和自由。因此,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应当注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