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一男子与女子发生关系后 又叫两朋友共享 女子将三人告上法庭 法院判了

2024-07-03 16:46  网易

四川南充,女子自愿与男子发生性关系后,又在房间大量饮酒。女子醉酒后,男子喊来两好友一起与女子发生性关系。事后,女子向每人索赔两万元,一人支付后,另两人未支付离开。后女子报警声称被未付款的两人强奸。但结果法院这样判...

2015年10月12日凌晨,男子李某受朋友邀请到酒吧喝酒玩耍。期间,朋友喊来女子刘某一起喝酒。由于刘某来之前已在其工作的俱乐部大量饮酒,所以刘某很快就呈醉酒状态。刘某醉酒前与李某有亲嘴等暧昧动作,醉酒后便一直躺在李某怀里。

众人喝酒结束后,李某叫醒刘某一同前往吃夜宵。吃夜宵期间,刘某并未饮酒。夜宵结束后,刘某自愿与李某到附近酒店开房并发生性关系。

事后,李某提出继续饮酒,刘某同意后。李某便通过手机软件叫来啤酒、白酒。二人大量饮酒后,刘某醉酒昏睡。随后,李某遂产生了叫来好友周某、吴某一起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周某、吴某来到后,三人分别都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三人并没有马上离开,而是在房间内继续饮酒。

刘某醒来发现被强奸后,随即向每人索要2万元赔偿,否则马上报警。三人经商议后,只有吴某同意赔偿。吴某支付两万元后便先行离开。周某、李某与刘某僵持一会后离开。刘某随即报警。(来源:裁判文书网)

一、李某、周某、吴某构成强奸么?

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刘某在同一房间短时间内,自愿与李某发生过一次性关系,所以李某有理由相信刘某还会愿意与其发生第二次性关系,由此认为李某不构成强奸。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刑法对于强奸行为的定义是,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并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就属强奸行为。而使用的手段除了常见的暴力、胁迫手段外,还包括其他手段。

那什么叫做其他手段呢?其他手段的定义非常宽泛的,具体要从整个案件的过程来综合研判。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女性醉酒无意识不知反抗时、女性受到精神压迫后不敢反抗等情形。

比如说女性被以公开私密视频为要挟,被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虽然过程中,女性没有反抗,但此时女性的真实意志,是不愿意的。因此,也构成强奸。

具体到本案,李某在没有得到刘某同意的情况下,叫来周某、吴某三人一起轮流与刘某发生性关系。虽然过程中刘某没有反抗,但真实情形是刘某醉酒昏睡无意识不会抗拒。因此,李某、周某、吴某的行为构成强奸。

二、吴某赔钱了,为啥也构成强奸?

如你所想,吴某到案后以赔偿过刘某两万元为由,拒不承认强奸。而刘某刚报警时,确实只称被李某、周某强奸。

但三人在做笔录时,均有提到过吴某也参与其中,而刘某也承认其是因为收了吴某的赔偿后,所以没有提到吴某也有参与。刘某在获知就算已赔偿也可以追责后。刘某便如实指控了三人之罪行。

法律规定,只要司法机关认定有有强奸妇女行为的,就应依法论处。即使事后赔偿获受害人获得谅解的,也只能从轻处罚,并不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赔偿后,女方不报警,就可能没事,但如果报警并立案调查属实了,就必须依法处理。这也是公诉案件必须追责的原因所在。

三、3人的量刑

在很多人的认知里,强奸只要不致人重伤或死亡,量刑就是有期徒刑3-10年。

其实不然,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轮奸的;

(二)公共场所强奸的;

(三)强奸妇女、幼女多人的;

(四)强奸情节恶劣的;

(五)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很明显,李某、周某、吴某共同合谋在同一地点、短时间内轮流强奸刘某的行为与上述第(一)款相符。

根据两高最新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人以上轮奸的,在有期徒刑10年至13年这个幅度确定为量刑起点,如有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6个月有期徒刑,如有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一年有期徒刑。如有造成一人重伤的增加两年与至三年有期徒刑。而吴某因获得了刘某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认定李某为主犯,获刑十三年。周某、吴某为从犯分别获刑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十年。

四、本案的警示作用

1、男性务必要尊重女性的性自由权,否则就构成强奸。就本案而言,如果李某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后,不再与其发生性关系,就只是"艳遇"。李某不但没有尊重刘某,还喊来两好友共同强奸,这个时候"艳遇"已然升级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了。由此可见,尊重他人有多重要!

2、违背当事人意志的行为,不仅仅适用于强奸罪。在司法实践中,很都罪名都是违背当事人意志后,而触犯的。比如说,抢劫、盗窃、敲诈勒索和诈骗等,这些罪名无一不是违背他人意志,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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