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应邀去辽宁鞍山投资,后项目被“转嫁”:3000万保证金一直未还(4)

2024-04-12 14:08  上游新闻

亢树家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5月,辽宁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亢树家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撤销鞍山市中院的判决,驳回亢树家的起诉。

辽宁省高院二审裁定

辽宁省高院认为,文件的形式或为政府的请示报告,或为政府的会议纪要,是否向亢树家依法送达、是否与亢树家达成协议,目前尚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在此情况下,前述的政府文件不能作为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相关权利的合法依据。此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的主体为鼎龙公司,出让金也为鼎龙公司缴纳,没有证据显示亢树家转入资金后由鼎龙公司缴纳,虽然亢树家与两股东签订相关协议,约定"退还保证金归亢树家所有",但该协议约定内容不明晰,只能证明亢树家与鼎龙公司就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约定,该约定只是内部约定,亢树家根据该协议提起诉讼,证据不充分。

检察监督申请被受理

辽宁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作出后,亢树家曾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决定,由辽宁省高院自行审查。2023年5月,辽宁省高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

此后,亢树家向辽宁省检察院提出检察监督申请。

亢树家在检察监督申请中称,其因政府招商摘牌鼎龙花园项目,代建营城子公园是政府对垃圾场地块的补偿,是自己到鞍山投资的条件之一。2011年3月16日,亢树家以竞得人身份摘牌,并签署成交确认书。鼎龙公司当年8月才成立,9月以公司名义与国土局签订合同。在成立鼎龙公司时,亢树家已与其他两名股东达成协议,鼎龙公司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营城子公园项目由亢树家建设。政府未兑现承诺,损害的是亢树家而非鼎龙公司权益,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亢树家还在检察监督申请中称,2016年8月10日,亢树家作为甲方与鼎龙公司另两个股东签订的协议约定"如政府退还鼎龙公司代建营城子公园保证金归甲方所有",该协议已经被鞍山中院此前的民事判决确认。2016年8月,鼎龙公司出具声明,明确"公司与市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有关为市政府代建营城子公园部分,以土地出让金名义先行垫付的3051万元建设资金,是亢树家个人出资,是公司代为缴纳,上述款项归属亢树家个人。"

2023年10月8日,辽宁省检察院出具《受理通知书》:"你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辽宁省检察院就此案对红星新闻表示,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