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驳回诉求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位与苏某、李某某预谋嫖娼后,还主动联系中介,询问嫖娼地点及价格,到达嫖娼地点,说明双方已就嫖娼价格达成一致。
其等待嫖娼时,客观上已着手实施了准备嫖娼的行为,仅因公安机关的介入而未实施完毕,故其是否在房间内,及是否主动进入房间,并不影响对其嫖娼行为的认定。
其就嫖资与中介谈好"400起步"后就未再议价,即前往约定地点嫖娼的行为,视为对该价格的默认,故双方已就价格问题达成了一致。
法院认为,罗庄公安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应予维持。驳回了当事人的诉求。
【2】律师:男子具有嫖娼预谋并着手实施,可按嫖娼处罚
"等待嫖娼"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等待嫖娼"是实施嫖娼的准备阶段。
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反观本案,尽管张某位没有实施实际的嫖娼行为,但通过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张某具有嫖娼的预谋,并已经在嫖娼的场地等候,只是因为警方的行动而被打断,没有能够继续进行。
其实施嫖娼的主观恶性、客观表现均具备,依据嫖娼处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