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决:公司解除合同系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一审
法院审理认为,小杜虽签署了道德规范、保密义务和利益冲突排解协议,但他的婚姻关系变化系离婚,即可能与他存在特殊关系的利益主体不是增加而是减少,他离婚的状态不会与其任职产生相关利益冲突。
故公司以小杜未申报其婚姻变动情况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显属不当。公司不同意支付小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请求,缺乏依据。小杜要求公司按仲裁裁决履行,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请求,有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公司不同意支付小杜2019年11月工资差额之请求,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其对违纪的劳动者可以作出惩戒,这也是用人单位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常用的手段。公司处分虽涉及经济扣罚,但属于特定性、阶段性的,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或变更,且该经济扣罚亦未影响小杜的基本生活。故上述处分属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范畴,不属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一、公司需支付小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804元;
二、公司无需支付小杜2019年11月的工资差额3540.23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虽要求小杜立即主动报备亲属关系、投资关系的变化,但小杜系离婚,客观上并未增加小杜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时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
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小杜的上述情况变化,加重了公司的经营风险或劳动合同义务。
故公司该解除行为违法,应当支付小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