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小杜于2017年2月6日进入上海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几年后,双方续签了有效期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的劳动合同,小杜升任为首席运营官办公室高级管理人员,并签字确认了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及签署道德规范、保密义务、利益冲突排解协议。
协议中约定员工需主动避免人情案,如工作涉及项目或事项相关责任人、供应商等利益主体与其存在特殊关系(如亲属关系、投资关系等)时,需立即主动报备。
《奖惩管理办法》中规定,新进、岗位异动、婚姻关系变动等导致亲属关系变更,而未及时主动申报或虚报亲属关系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或纪律,可予以过失性解除劳动关系。小杜于入职时申报为已婚,公司于2021年1月通过裁判文书网发现他已于2017年12月离婚。
因此,2021年1月20日,公司向小杜出具合同解除/终止通知函。
2月3日,小杜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20年年终奖、2019年11月的工资差额以及2021年1月的销售奖金。
仲裁裁决如下:公司需支付小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804元,以及2019年11月的工资差额3540.23元。
公司对此不服,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