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宫外孕切除输卵管,向同居男友索要“双重赔偿”!法院这么判(2)

2023-11-01 11:32     上海法制报

小朋告诉法官,这段恋情也让他身心俱疲,受伤很深。他表示,小敏隐瞒恋爱史及终止妊娠史,多次威胁他,对他造成了重大伤害。他说,在知道小敏的恋爱史之前,当时两个人相处下来感觉不错,所以他才说出了有了孩子就结婚这样的话,之后和家里人沟通,说了两个人的情况,家里人表示目前结婚的想法很不成熟,不具备可以结婚的条件,也反对两个人在一起。这期间,小朋作了很多努力沟通,家人一直强烈的态度反对,母亲因此住院。他承认,两人这段时间的经历都非常艰难,付出良多,在亲情和爱情面前,他别无他法,选择了分手。在他看来,他承担了小敏住院期间全部医疗费费用,已经尽到了合理义务,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小朋认为自己没有侵权故意,小敏伤残后果与小朋无关,小敏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小敏的全部诉求。另已为小敏支付医疗费3万余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小敏的身体健康受损是因宫外孕右侧输卵管切除所致,而宫外孕又是小敏和小朋的性行为所致。但是,两人间发生性关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行为,宫外孕并不能预见,确属意外。对此,小敏和小朋均无过错。然而,小敏的身体健康也确已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此后果如由小敏本人一人承担,有失公平。故法院依据公平原则,综合分析实际情况及当事人各自的行为,酌情确定小朋对于小敏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对于小敏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法律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法条明确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给付的前提条件是适用归责原则导致的侵权。另法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法条明确公平责任原则是分担损失,而非赔偿损失,即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不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条款。所以法院对小敏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小朋补偿小敏18万余元。(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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