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的确能够认定,房屋因林女士母亲的坠亡,而有部分降价损失。但张先生主张的降价80万元也非直接损失,且是与买房人庭外协商的结果,具体的损失,需综合相应举证和过错情形等案情进行认定。
那么,林女士是否存在过错呢?
首先,张先生主张林女士承租房屋后,擅自将其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接来居住违反合同约定。
法院表示,无论是合同约定抑或是法律规定均未对此有禁止性条款,因此张先生的主张并无依据。
其次,张先生主张林女士因其母亲从房屋阳台坠亡,而未尽到对房屋的保管义务,也未尽到对母亲的看管责任。
法院表示,林女士母亲坠亡这一事件非林女士所能控制,该行为也大大超出了林女士所应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的限度范围。
再者,张先生主张林女士向其隐瞒母亲自房屋阳台坠亡的情况,且其在售卖房屋时仍不知晓坠亡之事。
对此,法院表示,综合双方在事发后便解除租赁关系、张先生在事发一年半后进行房屋出售、买家在交易中就得知坠亡事件等事实,认为张先生的说法不尽合理,也没有相应证据佐证其意见。
因此,本案中难以认定林女士具有过错并不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张先生要求林女士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不过,考虑到意外事件的发生,林女士也自愿补偿张先生10万元,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