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房东:房产出售时才得知房子成"凶宅"
原来,原房东张先生2016年开始以每月7000元的租金把房屋出租给了房客林女士,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林女士2019年3月接母亲接到该房屋同住。
据张先生称,6个月后,林女士的母亲从房屋的阳台跳楼轻生。在事发后,林女士却故意向他隐瞒该情况,并在当月解除了租赁关系。
张先生认为,林女士承租房屋后在未告知他的情况下,将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接来共同居住这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张先生认为,在此期间其母亲坠楼,林女士没有尽到对房屋的保管义务,也没有尽到对母亲的看管责任。而事发后林女士对自己加以隐瞒,才导致自己之后出售房屋产生了直接损失,以及两次诉讼的律师费。
因此,林女士对上述房屋构成"凶宅"才是主要责任人,应该赔偿他所遭受的损失。于是,张先生又将房客林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房屋贬值损失80万元以及律师费14万余元。
房客:事发后已告知房东张先生
但对此,房客林女士并不认同,林女士觉得,张先生所谓的损害结果是对李先生降价80万元出售,这是双方庭外私下商议的金额,她无法确认该金额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此外,即使有80万元损失存在,但该赔偿也是基于张先生对李先生的刻意隐瞒行为。
林女士同时强调,自己并未故意隐瞒母亲的死亡。她表示,李先生买房仅一个月便能知晓房屋情况,而张先生作为房屋原先的所有人,在事发两年之后却说自己毫不知情,显然是有悖常理的。
事实上,她在事发后就将此事告知了张先生,并以房屋押金和另行支付3100元的方式与张先生就租房事宜全部处理完毕,双方此后再无争议。
法院:房客无过错
林女士自愿补偿10万元
浦东新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虽然"凶宅"并非法律上的概念,只是一种生活禁忌,但在房屋交易实践当中房屋内有非正常死亡确实会对买受人的购买意愿或出售价格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