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经司法鉴定确认,原告吴某与孩子小果确无亲子关系,被告薛某与孩子系亲子关系。
吴某对小果本无抚养义务,因不知情而抚养了薛某之子。作为受欺诈抚养一方的吴某,其自孩子出生后所支付的抚养费对孩子生父薛某而言构成不当得利,故吴某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薛某返还已经支出的抚养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在吴某与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薛某与花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子。孩子出生后,花某不及时告知吴某真相,而默认让其在不知情中履行抚养义务,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以上行为对吴某显然造成了身心痛苦和伤害,人格尊严也定然受损,故吴某主张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
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当地生活消费水平,酌情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判决薛某一次性返还吴某抚养费9.6万元,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亲子鉴定费2400元,合计11.84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