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优化业委会,让其真正有能力推动解决物业问题?
多位受访专家一致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业委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引导,提高居民参与积极性,充分发挥业委会促进基层自治的作用。
杨勤法提出,必须加强对业委会的有效监督。业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业委会活动中的作用,全面落实对业委会的指导监督管理。具体来说,包括在业委会成员选举上严格把关,对业委会重大问题的讨论介入引导,教育业委会委员维护居民利益,对损害业主权益的行为进行批评等。
"各部门应各司其职,业主大会负责监督业委会工作,选举或者更换业委会委员,街道办事处具体指导和组织业委会的选举工作。居民委员会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对业委会的日常监管,引导业委会在充分尊重全体业主意愿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决定,防止其作出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就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制度设计来看,可在业主大会下设立独立的监督委员会,从而监督业委会的工作,并有权召开业主大会申请罢免不合格的业委会委员。另外,可规定街道办事处、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有提请召开业主大会申请罢免不合格业委会委员的权力。"杨勤法说。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庄宇聪建议,基层政府可定期对业委会进行培训,鼓励业委会购买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物业管理法律顾问、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化解等社会服务,让业委会委员深入了解学习法律法规,明确业委会权利和职责,规范运行,增强业委会的公信力。
"还应明确业委会委员的工作津贴。物业管理条例未明确业委会委员的工作津贴,也未明确工作待遇、社会保险等,目前仅有部分省、市的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业委会委员的工作津贴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议明确规定业委会委员的工作津贴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明确津贴的来源和标准。"庄宇聪说。
积极吸纳非业主
齐心协力助发展
实际上,为了让业委会助力物业优化服务,全国多个省市在推广"红色物业"。
2017年,湖北省武汉市在全国首创"红色物业",以党建引领物业服务创新,常年提供业委会组建及换届、业委会履职、物业纠纷调解等服务,通过助力多方联动召开会议,促进各方有效沟通,帮助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湖北省十堰市则探索以小区邻里党支部为核心、业委会为主体、物业公司为依托,鼓励引导小区党组织委员和业委会委员"交叉任职""双向进入",推进物业服务融入基层治理。
还有地方探索吸纳非业主加入业委会的模式。比如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加强业主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夫妻、兄弟姐妹、父母子女等同住亲属能够提供合法有效法律文件证明其对房屋享有共有权利的,在物业管理中也可确认其具有业主身份。
在杨勤法看来,从权利义务角度来看,实践中经常出现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实际承受人与物业管理费的实际交纳人是使用权人,既然使用权人履行了相关义务,那么也理应享有相关权利。从权利保障角度来看,实际关心和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人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如果他们没有一定的业主权利,只能被动地接受业委会、物业提供者的管理,这并不利于权利保障,也不利于物业生态的发展。因此,吸纳非业主加入业委会的举措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可以立法明确,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允许业主将享有的业主权利由他人行使。实际操作中可以规定为,只要持有业主签名的有效书面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就可以享有入选业委会委员的资格。这种方式相对于直接规定会稍显温和,也可以免去认定身份的繁复手续,更为灵活。"杨勤法说。
郝肖赞则建议,相关规定可以更加细化和完善。比如若租户可以向业委会出具长期租赁合同(5年以上)并且在小区居住满1年的,那么即使没有实际业主的委托,租户也可以参选业委会。除了由实际业主出具委托书,委托这类住户代自己参选业委会之外,还可以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就将这项权利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后续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