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东营资本圈,杨晓宏想“出头”(4)

2022-10-25 08:51     北京商报

不过,润晶科技却并未按照相关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规则对上述信息履行披露义务,也未将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等相关事项及时告知主办券商,且在后续信息披露中依旧按照"无实际控制人"口径进行披露。

直至2020年4月,润晶科技才在全国股权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补充披露了《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告(补发)》。由于上述违规行为,全国股转系统也在2020年6月对杨晓宏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对杨晓宏出具警示函,并记入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对于上市公司收购人条件,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要求,其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主要情形,包括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收购人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等。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亦表示,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收购人最近三年内不得存在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据此,在山东华鹏收购案中,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此前违规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发生的时间。"如果说三年前的违规行为属于轻微违规,则不构成收购障碍,但如果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严重违规,恐对此次收购造成一定的影响,主要还是看监管部门如何认定。"王智斌如是说。

而对于上述提及的"最近三年"的时间期限,王智斌则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不以发生时间为准,以监管层认定时间为准。按照全国股转系统2020年6月对杨晓宏出具的警示函时间来看,当下仍处在"最近三年"期限内。对于上述情况,海科控股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则认为,杨晓宏被出具警示函的情形不构成严重证券市场失信行为,认为符合《管理办法》下的收购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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