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银行2年被同一人骗贷1.28亿!两放贷员工获刑(2)

2022-09-19 17:31     财经天下周刊

在贷款过程中,佟某使用大棚物权证做抵押,致该抵押权形同虚设;虚构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即虚构借款人的月收入、虚构房屋产权等手段进行欺骗;在贷款评估环节,为使评估价格符合事先设定的贷款数额,佟某授意评估人员将价格做高,从而虚增了抵押物价值;骗取贷款后,一部分用于大棚建设,一部分被佟某转移到其控制的兴城市凯琳金属公司,改变了贷款用途。

法院认为,佟某骗取贷款的行为使银行的信贷资金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导致贷款最终形成不良,造成了银行特别重大损失。赵某、张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发放贷款,在贷款发放前不进行贷前核实,明知佟某提供贷款数据造假,虚构抵押物不实的情况下,仍然(在碱厂支行)为佟某发放贷款7400万元。

刑事裁定书显示,除获刑外,佟某还被处罚金50万元,并被责令向被害单位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约7915.83万元。赵某、张某也被各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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