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送邻居孩子上下学被认定非法营运罚3万,法院判了(2)

2022-09-09 11:44     山东高法

3.本案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本案中,某交通运输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在作出案涉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前,向王某送达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违法行为通知书》,剥夺了王某行政处罚程序中依法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由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4.本案如何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贯彻到司法审判中?

友善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本案中,从社会公众常情常理看,王某的运送行为属于亲友邻里之间的互帮互助行为,其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符合社会一般认知范围。司法实践中,"好意同乘"、"有偿拼车"等行为本质上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公权力机关应当尊重私法自治原则,给予私权利必要空间,方便人民生活。如果在行政执法中对此类行为不加区分,简单适用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会产生法、理、情的冲突,也会对公民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产生不良导向作用。本案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工作,既说法理,也讲情理,充分彰显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对营造和谐友爱的邻里关系、鼓励人民群众善意助人具有积极意义。

案件启示

弘扬真善美是司法引领社会风尚的应有之义。本案中,法院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款决定予以撤销实质上就是对亲友邻里互助的友善价值观的肯定,鼓励引导公众在生产生活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虽然从法律角度讲王某的运送行为不构成"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但是这种个人之间的互助、互惠行为也并非没有风险。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大幅增加,受油价上涨、机动车尾号限行等因素影响,"有偿拼车"作为一种低碳环保、经济节约的出行方式,受到众多社会公众追捧,但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亦屡见不鲜。因为拼车车辆并非营运车辆,驾驶员并无从事客运活动的相应资质,一般也不会投保车上人员类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一方面驾驶员可能会承担因车上乘客受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乘客也可能需要为自己搭乘非运营车辆而导致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故对于拼车出行的群众,法院建议谨慎选择"拼友",认真了解车辆现况和车辆的投保情况,避免由此带来的出行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