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送邻居孩子上下学被认定非法营运罚3万,法院判了

2022-09-09 11:44     山东高法

近年来,随着"有偿拼车"、"网约车"等新生事物的兴起,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该如何正确认定"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一起来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

王某受亲友邻里所托,自2021年10月下旬开始,每周末驾驶自家车辆接送亲友邻里孩子往返学校和家中。同年12月31日,某交通运输局现场检查时发现王某驾驶的面包车拉载六名未成年学生,因其未取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将前述人员带往当地疫情防控卡点进行调查询问。2022年1月5日,某交通运输局立案受理王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一案,并于同年1月10日作出《案件处理意见书》,拟对王某给予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1月30日该局制作了《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未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向王某送达。2022年3月4日,某交通运输局对王某作出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日向其送达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不服诉至法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交通运输局对王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予以撤销。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相关裁判观点说明

1.法律法规对"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于如何界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关于"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的规定内容,道路运输经营具有服务性、商业性特征,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以道路运输为业或者以赚取利润为目的,通过为不特定对象提供运输服务获取相应对价的市场经营行为。因此,在道路交通行政执法中,对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认定,不能将是否收取费用作为单一评判标准,而应综合运送目的、运送周期、费用标准、人员关系等因素予以判定。

2.本案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本案中,王某此前并无因擅自从事道路运输被查处的记录,并非以道路旅客运输为业或长期从事旅客运输,其运送行为发生于陕西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公共交通不便的特殊时期,在亲友邻里无法亲自接送孩子上下学时,王某受托驾驶自家车辆接送,起初王某并未收取费用,后亲友邻里考虑其成本支出实际,主动提出支付相应费用作为补偿,在扣除燃油、高速通行费、车辆折旧费、孩子零食文具等支出外,几乎没有利润空间,可见原告并没有将追求物质利益作为运送行为的主要目的。同时,王某运送的对象仅限于亲友邻里的未成年子女,没有向社会其他不特定对象提供运送服务,没有扰乱运输经营秩序。某交通运输局将王某这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运送行为定性为"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进而予以处罚,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