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省中介费,双方恶意“跳单”私下买卖房,法院判赔(2)

2022-09-06 13:14     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即禁止"跳单"。本案中,按照《独家包销合同》约定,房产中介公司未能在独家包销期满前促成房屋买卖交易,无权获取中介报酬。但本案交易双方在独家包销期满后不到一个月即达成交易,交易价格不但比卖家放盘价少了620万元,同时比独家包销期间买家最后提出的交易价少了570万元,甚至比卖家购入价还低30万元,且买卖双方经一、二审法院多次释明均拒绝提供交易流水,此外,另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仅收取1万元的报酬显著低于广州市中介服务费的计算标准,以上种种不合常理的交易行为,实难以让法院采纳买卖双方不存在"跳单"行为的主张,因此判令买卖双方应当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报酬。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梁先生分别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1万元,驳回房产中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王女士、梁先生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中院法官莫芳介绍,"跳单"是一种行业俗语,指委托人与中介公司订立委托协议并接受中介人服务后,为少交或不交中介费,利用中介人提供的资源信息或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为保障中介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违背契约精神的不诚信行为,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对"跳单"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

法官提醒,在中介公司勤勉履责的前提下,买卖双方应当恪守中介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中介报酬或者支付中介公司从事中介服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应当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为逃避支付中介费,故意绕开中介公司私下交易。买卖双方"跳单"的行为,是不尊重中介公司的劳动成果、有悖于民法典中诚实守信原则的违约行为。另外,"跳单"行为可能增加房产交易风险,如买家"一房二卖"等,买卖双方最终可能既要支付中介报酬,还要卷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最终可能在时间、精力、金钱等多方面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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