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放火的事实,经重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对何某进行司法鉴定,何某系重性精神障碍,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悉,何某 2005 年 11 月因抢劫罪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500 元;2011 年 6 月因盗窃罪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10000 元,2018 年 10 月刑满释放。
检察院认为,何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九派新闻实习记者 游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