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频频用婚内财产大额打赏主播,丈夫怒告主播及平台,判了!

2022-08-06 16:19     潇湘晨报

妻子在丈夫不知情下,频频大额打赏主播,丈夫怒将妻子、主播、平台诉至法院。近日内蒙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公布此案判决结果。

韩某在丈夫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电子消费平台购买甲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虚拟货币"A币",并通过在某短视频平台观看直播、购买虚拟礼物、打赏主播的方式消费"A币"。"A币"购买价格为每个0.1元。其中,韩某用于打赏游戏主播管某的虚拟礼物共消耗"A币"1415125个,花费141512.5元。

△图源网络 图文无关

事后,李某发现韩某利用婚内财产打赏主播大额款项一事,将配偶韩某、主播管某和平台运营商甲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主张韩某与管某之间系赠与合同关系,韩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非日常共同生活必要,该赠与行为无效。同时,管某与韩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违反公序良俗。

另因甲公司在该赠与过程中获益,故诉至法院:1.要求确认韩某与管某的赠与行为无效;2.要求甲公司与管某连带返还141512.5元。

主播管某辩称,韩某向其的"打赏"行为属于韩某基于短视频平台提供的网络技术服务形成的消费行为,在韩某"打赏"行为产生的同时,管某亦提供了直播表演服务,因此,整个"打赏"行为体现了即时、双务、对价性,并非韩某与被告管某之间的个人赠与行为,而是韩某在短视频平台的正常消费行为。故不同意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平台运营甲公司则辩称,不同意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因是:一是韩某在短视频平台充值、购买、打赏的行为系属文化娱乐、网络消费行为范畴,甲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网络服务内容,李某主张返还消费款项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也违反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且韩某在与甲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时,甲公司已做了充分的提示说明。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上述协议时对于甲公司平台向包括其自身在内的用户提供视频直播服务、虚拟币服务,这一服务事项是明知的。二是双方应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并非赠与合同纠纷。用户、主播和平台之间均是基于各自的网络服务合同而产生相对应的权利义务,系属于双务、有偿的法律关系。三是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韩某与主播管某之间存在暧昧、违背公序良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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