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频频用婚内财产大额打赏主播,丈夫怒告主播及平台,判了!(2)

2022-08-06 16:19     潇湘晨报

法院审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

1.韩某与管某之间的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

根据查明的事实,管某系游戏主播,韩某观看管某提供的游戏直播服务。韩某花费"A币"购买虚拟礼物,打赏管某的同时也享受到了精神利益,该打赏行为属于一种非强制性对价支付,因此韩某花费"A币"打赏管某的行为不属于赠与合同关系,而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2.韩某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是否无效

李某主张韩某超出日常生活必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韩某的打赏行为具有长期、小额、高频的特点,是否超出日常生活必要不能累积评价,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除物质需求外,正当途径的娱乐活动追求的精神愉悦也属于日常生活的部分,在合理限度内精神需求消费产生的支出并未超出家事代理的范畴。故韩某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虽累积数额较大,但单次打赏行为并未超出正常日常生活消费范畴。

3.是否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原告李某主张韩某和管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该项意见亦不是导致合同无效的当然事由。故本案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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