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丧偶后相亲遇38年前心仪女孩,转15万彩礼,女方收钱后失踪(2)

2022-08-01 14:42     潇湘晨报

△图源网络  图文无关

2015年2月28日,余某某出具说明称:"我38年前就很喜欢马某某,当时她已有婚约,我就没追。去年10月26日给陈某打15万买房,此款为马某某30多年受苦受罪的补偿。现在写此说明,为不让马某某晚上睡不好觉,缓解失眠症状,我不让她给我提此款这个事,(即不还此款)。"后两人婚事未成,余某某要求马某某和陈某退还彩礼,但对方将户口迁走。

几年来,余某某多方打听并寻找马某某和陈某。庭审中,余某某称,陈某说如果要和其母亲结婚就要给15万元彩礼款,其给陈某转的购房款系给马某某的彩礼款。因婚事未成,马某某答应每年还3万元,五年还清,后因被告转走户口,其多方寻找才找到二被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款。

对此,马某某和陈某二辩称,该款项不是彩礼款,是余某某单方面的赠与,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返还。

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余某某与马某某多年前就相识,但当时马某某已结婚,后余某某在其妻去世后,经他人介绍,和单身的马某某黄昏恋。在此期间,余某某给马某某儿子陈某转款15万元用于陈某购房,该款项系原告给马某某的彩礼款。

法院认为,原告在2014年给陈某转款15万元,在当时是一笔不小的数目,是奔着与陈某母亲结婚的目的。作为一个有正常思维的人,在最终未能和对方结婚的情况下,还将15万元赠与对方,有悖常理。原告与被告马某某未能结婚,但双方共同相处过一年时间,相互照应。最终,法院判决马某某、陈某退还原告余某某彩礼款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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