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因用错药成植物人,法院判医院赔140万,家人不服拟上诉(3)

2022-07-27 09:08     华商连线

孟钎突发意识不清等,虽经抢救仍遗留意识障碍,双侧肢体运动功能障碍,目前仍神志不清,睁眼昏迷,四肢运动障碍,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等级》相关规定,构成一级伤残,呈植物生存状态。

山东一6旬翁脑梗住院成植物人,两医生各被罚1万元,鉴定称医院用错药,法院判赔140余万,家人不服拟上诉

司法鉴定结论。

法院:

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140余万元

庭审时,平邑县人民医院辩称,鉴定意见书第二条结论是"原告孟钎的植物状态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请求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平邑县法院审理认为,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方掌握医疗技术,患方对医方的医嘱基本上无条件遵循,医方的医疗行为决定着患者的健康与生命。因此,我国在立法上要求医生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医生对患者实施的医疗行为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诊疗常规。

病历的书写是诊治过程重要的一环,真实、客观地书写病历是医生应尽的法定义务。医生应注重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医院应注重管理中的每一个细节,对病历的书写及管理更应认真与规范。

法院称,该案中因平邑县人民医院、主治医生刘长海未按规定填写病例,另一名医生未按规定补记抢救记录分别被平邑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平邑县人民医院应汲取教训,认真整改,加强管理。同时,医生也是高风险的职业,片面强调医方的责任,过分强化对患者利益的保护也是不公平的,这不利于医学的发展,最终损害的是患者更大的利益。

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医方在应用注射用"尤瑞克林"过程中,增加应用"马来酸依那普利",违反"应禁止联合使用"的规定,存在过错,平邑县人民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定意见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鉴定意见第1项结论,使用"如果"两字,表示假设关系,结论不确定,不具有唯一性,且原、被告方对此结论争议非常大,故对鉴定意见第1项结论,不予采信。患者孟钎当时病情发生的是哪一种变化,无法确认,故他发生低血压休克或癫痫发作均存有可能性,结合该案案情,综合多方因素酌情认定平邑县人民医院对孟钎损害后果及其它合理损失,应承担50%的过错责任为宜。

该法院称,作为原告的孟钎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 元,综合考虑他的伤残后果等因素,该院予以支持,经进一步确定,孟钎的损失合计280余万元,平邑县人民医院按照其50%过错程度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0余万元。

2022年7月17日,平邑县法院一审宣判称,平邑县人民医院赔偿孟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40余万元,驳回他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孟女士不服,称将考虑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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